无锡中院召开金融与破产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7月27日,无锡中院召开金融与破产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2021年无锡法院金融和破产审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会上,无锡中院新闻发言人、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蒋飞通报了2021年度无锡法院金融与破产审判工作的相关情况。
2021年,因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叠加疫情影响,给地方经济发展带来挑战,全市法院切实履行金融与破产审判职能,聚力“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助推建设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的工作目标,为我市走在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最前列、谱写“强富美高”新无锡建设崭新篇章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以金融审判为抓手,聚力防范重大金融风险
2021年,全市法院新收金融案件10643件,同比上升31.9%;审结金融案件10759件,同比上升33.1%;审结金融案件诉讼标的达到232.06亿元,同比上升18.82%。一方面,坚持专业化审判,努力提升金融审判工作质效。全市法院通过建立和完善金融案件专业化、集约化审理机制,如梁溪法院组建金融速裁组、滨湖法院依托太湖法庭开展金融案件集中审理,以此实现金融纠纷快审快结,审判质效持续优化提升。另一方面,全市法院持续开展套路贷虚假诉讼专项治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全市金融风险逐年上升的态势,无锡中院走访调研,形成《无锡地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司法调研报告》,并报送市委政法委。针对物联网技术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上的独特技术价值,就其中涉及的动产动态质押、存货动态质押、代采模式下货物所有权的法律问题,无锡中院组织专题调研,相关调研文章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二、以破产审判为依托,助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在案件审理上,坚持多措并举开展破产审判工作。2021年,全市法院新收破产和强制清算案件350件,审结322件,累计化解破产债权201.04亿元,妥善安置职工829人,盘活土地及房产290.64万平方米。一方面,运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制度的市场救治功能,千方百计帮助陷入困境但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渡过难关,提振市场信心,最终帮助泰宝不锈钢、龙升节能等15家陷入债务困境的企业重整再生。另一方面,对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且没有再生价值的企业,有序推动退出市场,促进生产要素的重新配置,先后推动335家落后企业顺利出清。在机制创建上,一方面,持续建立和完善破产府院联动子机制,与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相继联合出台《关于破产程序中公有住房处置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为破产程序中相关问题的处理提供了操作指引。另一方面,完善管理人工作机制,出台了《无锡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编制办法(试行)》,《无锡地区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加强对管理人的管理,提供具体指引,进一步促进管理人制度完善发展。
三、以审判职能延伸为路径,聚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坚持司法宣传,强化裁判规则引领功能。2021年,无锡中院坚持主动发布金融与破产典型案例,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全面拓展司法服务,加大以案释法力度,让法治成为全社会推崇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二是注重协作配合,形成金融司法与监管的合力。2021年,无锡中院走访调研了市金融监管局等多家金融监管部门,建立金融司法与金融监管的协作机制,共筑无锡地区金融风险的防火墙,还积极参与了市政府相关政策性文件的制定,及时提供司法协助。
三是主动接受监督,专题报告破产审判工作。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专题审议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无锡中院报告了全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基本情况、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加强破产审判工作的打算等内容,积极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检查监督。
无锡中院金融庭副庭长沈君对《2021年度无锡法院金融审判典型案例》和《2021年度无锡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进行了解读。(详见今天微信第二、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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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是目前很多人会选择的环保节能、降低出行费用的绿色出行方式,但如果管理不善,会使顺风车踏入非法营运的行列。这次发布的案例中就有一则是关于顺风车的保险赔偿问题,在这方面,法院如何把握?
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根据车辆的用途,将车辆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营运车辆出险率较高,因此营运车辆的保费会高于家庭自用车辆保费。然而实践中,对于是否为营运性质,并不完全泾渭分明,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经济发展兴起的新业态,比如案例中涉及的网约顺风车。考虑到此种出行方式符合社会成员资源共享、促进资源有效利用、减少能耗与污染、实现绿色出行等社会发展需要,法院在处理保险纠纷案件中应当对其作为社会成员互助共享方式的基本性质予以肯定,但是也要严格审查出险车辆是否属于顺风车,而不是非法营运的车辆。
顺风车一般需要符合以下几个特征:一、乘客与车主顺路、二、分摊出行成本、三、车主不以营利为目的。针对这几个特征,法院须审查车辆的行驶路线是否明显偏离车主正常行驶路线,驾驶员收取的费用是否明显低于普通客运车辆的价格,驾驶员完成订单的频率是否限于平均每天1至2次,与其自身出行需要相匹配。
如果符合上述特征,一般应认定出险车辆属顺风车,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并未显著增加,如果车主按非营运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众所周知,企业破产重整是不通过拍卖企业资产偿还债务,而是招募新的投资人出资偿还企业债务,并由新的投资人成为重整企业股东的一种企业破产处置模式。而案例中的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并未采用这种一般的重整模式,而是拍卖了部分企业资产,这是什么原因?
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无锡地区知名建筑企业,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重整过程中,由于不同的意向投资人的投资需求不同,部分意向投资人看中龙升公司在行业内龙头地位及相关建筑行业资质,部分意向投资人仅看中龙升公司部分资产本身价值。
为实现重整利益最大化,无锡中院指导管理人设计股权转让式重整和资产出售式重整两种重整模式供意向投资人选择,由不同的意向投资人公开竞争,最终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最终,部分资产通过拍卖处置成功,另有投资人则通过支付偿债资金的方式获得龙升公司股权。
这一分类处置方式最大化了包括不同意向投资人、破产企业债权人在内的各方利益,优化了资产配置,取得了较好的重整效果。这一案例突破了一般的企业重整模式,拓宽了重整处置和投资渠道,为今后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提供了创新蓝本。
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过程中,可能经常会遇到破产企业拒不配合管理人接管的情况,法院是如何应对这种状况的?
企业破产申请分为债权人申请和企业自身申请两种。当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时,可能会遇到企业拒不配合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的情况,但接管是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开展一切工作的前提,配合管理人接管是破产企业及其管理层的法定义务。如果管理人不能全面接管企业,将导致破产程序无法进行。
对此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采取强制交付的措施,必要时联动公安、城管、消防等部门合力对破产企业进行强制接管,确保破产程序顺利推进。同时,破产企业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如果破产企业有关人员的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还可要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现代快报、无锡日报、江南晚报、无锡教育电视台、无锡新闻频率、无锡交通频率、网易无锡等媒体记者参加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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